欠费禁考公务员是何逻辑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诸如拖欠公共事业缴费、交通违法、行贿受贿、制假贩假、家庭暴力等行为将面临失信惩戒。其中欠缴水电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人在3年内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而欠缴半年以上的,禁止报考公务员。 新京报评:如果将法人与自然人失信惩戒后果进行比照,不难看出这两个《办法》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法人,存在立法上的“有失公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办法》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失信后果,等同于自然人拖欠水电费的后果,将违法行为等同于违约行为,这在立法技术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情理上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人心服口服。 |
关键词:法人,自然人,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