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妈妈”重罚的三重悖论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相关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近年来,“未婚先育”现象的频频发生,背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冲击着正常的人口管理秩序,并由此引发道德与社会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得到关注与治理。武汉市将“未婚先育”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立法初衷可以理解。但将处罚的板子只打在“未婚妈妈”身上,却未免有失科学与公允。 一是于法无据。“社会抚养费”是由过去的“超生罚款”演变而成,其更名原因源自强制性罚款规定与倡导性计划生育义务的不相吻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据此观之,具有超生罚款性质的“社会抚养费”应当是适用于“已婚家庭”,即婚内夫妻应当为“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埋单。既然未婚生育未列入“超生范畴”,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执法原则,“未婚妈妈”应当不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二是于理不公。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在长期的实际政策操作中,却往往是针对女性的措施居多。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仍未摆脱习惯性的畸形执法。常言说“一只巴掌拍不响”。未婚生育的责任在男女双方,只罚女方明显不公。诚然,《征求意见稿》也为此设定了“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必要前提,但男方“明知自己有配偶”是否同样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出于“难以说出”和“不便说出”考量的语境下处罚女性,也是在有意无意地放纵男方,其结果未必能够真正遏制未婚生育。 三是于情不合。事实上,除了热恋男女的“未婚先育”之外,女性的“未婚生育”大都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一般情况下,造成女性未婚生育的始作俑者往往非官即富,而导致“未婚妈妈”的成因,当不外有诱惑、胁迫、意外和无奈等多重因素,鲜有主动和自愿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未婚妈妈”当属值得同情、需要救济的“弱势群体”。处罚“未婚妈妈”无疑会让单身女性独立抚养孩子的生活压力雪上加霜。放弃对未婚生育“元凶”查究而刻意对“受害者”施罚于情不合。而人们由此引发对未来更多堕胎和弃婴的质疑,更非多此一虑。 (张玉胜) |
关键词:抚养费,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