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未婚妈妈”是趁火打劫
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收费当然不是不可以,但收了费拿去做什么,社会抚养费究竟承担哪些责任,又抚养了谁。加倍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未婚妈妈”,莫非她们的孩子,可以交由社会来妥善抚养不成? 此外,“未婚妈妈”的生育行为固然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但她们至少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而“未婚妈妈”现象的出现,与其说可以全部归之于个人因素,毋宁说有着更多的社会成因。之所以成了“未婚妈妈”,她们的成长过程恐怕同样缺乏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关爱,教育的缺失,社会的失职,又怎能理直气壮地一笔勾销,甚至毫不脸红地让“未婚妈妈”独自承担所有的责任呢?不去分担“未婚妈妈”本就艰难的养育重担,反而还加倍收缴社会抚养费,称之为幸灾乐祸、落井下石,倒是实不为过。 基于上述视点,“未婚妈妈”现象的确值得关注,未婚生育孩子成长环境中所缺失的,更是亟待社会来填补。然而,不从“未婚妈妈”现象形成的社会责任去反思,不去承担相应的社会抚养责任,反倒成了罚款与收费的理由。比起“未婚妈妈”的不负责任,趁火打劫的“社会抚养费”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武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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