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规则比“善意”更重要
日前,武汉武昌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员熊玲获得江城“最美红娘”金奖。从事婚姻登记工作9年多来,熊玲见证了3万多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还用“打印机坏了”等善意谎言,让500多对夫妇取消了离婚申请。(21日《人民日报》) 如果熊玲仅是一个民间“红娘”,从某种世俗伦理观念上看,她利用“善意谎言”来劝阻一些夫妇离婚,当然确实不无“善”的一面。但作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员,熊玲是从事法定公共服务的政府公职人员,这种职责背景下,“红娘”之“善”并不一定也是登记员之善,甚至很可能构成“不善”。众所周知,对于政府公共服务来说,一项重要原则便是,恪守行政行为应有的边界,既要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也要秉持应有的谦抑和节制,坚持“凡公民可自决事项,政府均要退出”。 而在婚姻登记公共服务中,登记员通过善意谎言来阻止离婚,无疑有违上述边界原则,构成了一种行政行为的越位和角色错位。一方面,这种做法明显于法无据,诚如有网友指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机构和登记员权限有明确规定,不包括调解离婚”;另一方面,这种越俎代庖的“善意谎言”,也明显缺乏应有的行政谦抑,涉嫌干预婚姻自由权利语境下的“公民自决事项”。 无疑,无论结婚还是离婚登记,均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也是纯粹个人私权范畴内的事项。这样的事项,不仅现行法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干预,更是登记机关根本管不了、也不可能管好的事项。 对离婚登记,可用“善意谎言”阻止,而“3万多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则被视为功德,这里显然隐含了一个善恶甄别标准:“结婚是好事,离婚则是坏事。”在现代社会,如此简单粗陋的善恶标准,不仅有违公共服务机关行政中立的原则,而且即使从婚姻道德伦理上,也并不真正符合现实。一方面,离婚并不一定不善、是坏事——让那些早已情感破裂的夫妻,通过离婚寻求解脱,何尝不是好事? 诚然,“任何自由都是有代价的”,婚姻自由也不例外。草率离婚、结婚可能面临种种代价,但从尊重公民独立自决权及权责平衡角度看,这种自由代价不仅应该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包括婚姻登记员在内的其他人,没有权力和义务对此负责,既不该居功,亦无须担责。 这意味着,对于婚姻登记员来说,真正的“善”在于充分尊重公民的婚姻自由自决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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