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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作弊企业遭重罚“罪有应得”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22 07:3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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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提要:7家减排作弊企业,确实没有直接对人的生命财产产生直接侵害,但由于他们的行为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对人的生命构成了间接危害,课以重罚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此外,对屡教不改者还应加以刑事制裁。

  拿着国家的脱硫补贴,却在减排监测装置上做手脚。江苏省环保厅首次对7家作弊的电力企业曝光、罚款。(详见快报今日封5版)

  不难发现,在污染减排中公然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故意设置逃避监测的手段,弄虚作假,破坏环境,这7家“作弊”企业也只是破财了事。尽管其中的一家公司收到“最高罚单”——扣罚款总计1700余万元。

  污染减排是国家约束性考核要求,也是世界性环境保护的潮流。虽然近年来江苏全省在减排上均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但仍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污染减排中存在突出问题。这次曝光的7家企业就是典型。他们多数是地方重点扶持的发电企业,利税大户,腰杆子硬挺。环保部门按行业监管对其的撒手锏,不外乎罚款。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对减排作弊这种新型环境污染犯罪,惩治手段的单一和软弱。可以想象,几十万乃至上千万的罚款,还不足于震慑财大气粗的“电老虎”。

  司法介入,或许是解决减排惩治不力的给力招数。

  在16日召开的“第九届环境与发展论坛及2013中国国际生态环境技术与装备博览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大声疾呼:“只有靠司法的参与和介入,才能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更能有效地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曾晓东的呼吁不是空穴来风。在危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司法治理上,除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有所强化外,如何在刑法适用上惩治污染企业的管理者,目前法律明显滞后。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相关概念予以明确。虽然加大了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但法律人士认为,传统的环境犯罪成立条件依然停留在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直接损害上,即针对环境的实害犯。而未将人类环境本体利益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对环境资源造成侵犯的故意危险犯,刑法也应定罪惩罚。

  上述7家减排作弊企业,确实没有直接对人的生命财产产生直接侵害,但由于他们的行为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对人的生命构成了间接危害,课以重罚可以说“罪有应得”。

  除此而外,对屡教不改、行为恶劣的企业责任人还应加以刑事制裁。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地区已经意识到,如果再这么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要背负的历史包袱将越来越沉重。因此,必须以司法介入环境执法为突破口,打击新型环境污染犯罪。自去年以来,山西省环保厅、省检察院成立联合执法办公室,共同查处、严惩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单靠行政执法的力度是不够的。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必然助长违法排污、偷排漏排等各种乱象。所以,我们必须打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对一些敢在环保问题上做手脚的企业就应该重罚,甚至问罪。

关键词:罪有应得,环境污染,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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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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