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政策性离婚”属越界
最近不少城市出现“离婚”潮,很多卖房者、买房者以此避税,或者享受优惠房贷。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可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进而影响其在就业、贷款、就医等方面优惠。(3月14日《新京报》) 所谓“政策性离婚”,本质上是个伪命题。真要较真的话,既然结婚之后可以用两个人的公积金还贷,相比单人还贷当然是利好,那这是否也可算作“政策性结婚”呢?一旦婚姻带上了过于明显的功利性,或是直奔利益目的而去的婚姻聚散,难免遭来质疑。 但无论是挑“高富帅”,还是选“白富美”,婚姻的选择过程中,其实不乏客观现实的考量甚至利益权衡。既然纯洁与美好仍然是人们对于婚姻的普遍期待,不愿现实的尴尬糟践了美好纯洁的事物,相关质疑当然也不难理解。不过,假如因此便对为了买房避税的“政策性离婚”无可容忍,甚至非要想出“道高一丈”的所谓遏制之策,比之“政策性离婚”本身,恐怕倒是更大的越界。 不可否认,为了买房避税而“政策性离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宜,当然可以讨论并商榷。当事人会否陷入“假戏真唱”的尴尬,讨了避税的便宜,却陷入婚姻大事的尴尬之中,也同样是不小的风险。然而,“政策性离婚”的目的,虽然并不在离婚本身,而在于背后的利益,但正所谓“法无禁止不为过”,既然当事人完成了所有的合法手续,并未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政策性离婚”究竟凭啥来认定?相关的惩处又依据何在?假如说“政策性离婚”还只是钻空子的话,对合规行为的惩处,倒是一种违规,更涉嫌侵权,甚至要比“钻政策空子”本身来得更不可容忍。 一言以蔽之,“政策性离婚”其实是个伪命题,那种自以为“道高一尺”的遏制与惩处措施,极有可能走向“魔高一丈”的反面。(吴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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