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配合拆迁也要被除名?
在探索处置不合格中共党员的试点中,广东省共设立了8个试点单位。各单位分别制定了“不合格党员”标准。《寮步镇党员量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党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征地拆迁中,不配合工作、阻碍工作的开展”也将“一票否决”,被劝退或除名。(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党员应该支持拆迁,需要一个前提,即这个拆迁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党员就没有支持的义务,甚至相反,应该对其提出批评意见,有的应要求停止,有的则需要完善,有的还需要补课。而所谓拆迁是正确,又有两个方面:一是整个拆迁是履行了合法的审批程序;二是具体的操作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合法的拆迁,一个合格的党员不仅不能配合它,即使自己不是拆迁对象,也应向上级反映,要求纠正、停止这种违法违规的拆迁。 同时,当党员本人成为拆迁对象时,他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因为自己是党员,就必须配合违法拆迁,就必须牺牲个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党员家庭的房产没有获得法律规定的补偿,或者补偿没有到位就要求先行拆除,对这种侵犯个人财产权,同时也是违法的拆迁,党员难道能服从开发商吗?至于党员家庭中的成员不配合拆迁,这更不能把账记在党员头上,这样的“株连”也太过分了。 清除不合格党员是为了保证党的纯洁性,有些人却把好经念歪了,他们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当成了处置那些不听领导话的党员,同时把这作为推动政府行政工作的工具,通过扩大不合格党员的内涵,来解决一些难以推行的工作。当“不配合拆迁”也成为不合格党员的条件之后,今后谁还敢不乖乖地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岂不要笑坏了? 什么“上访”“拆迁”都成为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了,有没有把政绩工程、虚报浮夸、三公浪费、就业特权作为不合格党员的标准?难道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也是由官员制定,成为官员手里的武器?(殷国安) |
关键词:党员,拆迁,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