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这可以说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向高校下放教师评审权的过程,既是高校获得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也是政府高等教育实现宏观治理新的制度性安排。这不仅可以增强高校人才培养的自主性,而且各种类型的高校,可以根据高校自身的不同定位、特色等,制定与自身特色相适应的评审标准,并通过有效实现这种评审标准,充分调动起高校老师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传统的高校老师评价标准过多注重论文、项目和科研成果,对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培养关注不够。过分偏重科研,导致高校教师科研压力大,使科研与人才培养不能有效兼顾。根据新的评审方案,首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其次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各类教师,为不同类型的教师提供适合其职业晋升的发展通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比如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和实际贡献;最后要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这种新的评审标准的实施,将使高校更加聚焦于人才培养这个高校的根本目标,通过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评审目标,充分调动起高校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这就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
新的《暂行办法》特别指出,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这是因为在高校教师队伍中,教授和副教授是优秀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直接影响到高校能否选拔出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使得高校获得办学自主权的同时,需要以制度性的规定保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高校评审的监督制度。如果将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下放到院(系)一级,由于存在熟人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就可能存在种种影响公平性的问题。根据《暂行办法》,各高校在评审中必须要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行政部门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无故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学校,将追究学校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追究其责任。除了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高校的监管外,行政部门也需要为高校职称评审提供服务。比如建立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为各高校在评审委员会组建等方面提供服务。只有做到监督和服务并重,才能将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改革好事办好。
当前,中国作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战略决策,提高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如何加快建设“双一流”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既是高校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一次重要机遇,也是对高校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章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