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人法”撑腰的施救者还要能救人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9月28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公共事件时常刺痛社会神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好人法”将为好人撑起一片没有委屈的天空。不过也要看到,有“好人法”撑腰的施救者既要敢救人,也要能救人,不让好心办坏事。 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出台法律制度,弘扬美德,是重要措施之一,但不是全部。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条文还要经受各种考验。因此,寄希望于“好人法”能彻底解决问题,恐怕并不现实。 有了民法总则的撑腰,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已大为减少,但“敢救”还要“能救”,以避免“好心办错事”的现象。实际上,在很多“冷漠围观”事件中,不是人们不敢出手,而是根本不懂得怎么出手。有时盲目施救还会酿成更大悲剧,比如不习水性者下水救人结果与被救助者一同丧命,令人扼腕。 急救知识匮乏、急救能力不足是当前制约好人出手的重要因素之一。时间就是生命,急救关键在于抓住短短几分钟的“黄金时间”。在危险发生的刹那,距离最近的人就是最佳救生员,但前提是救助者要掌握相关急救知识和技巧。可是在现实中,一方面专业救援力量不足,另一方面不少社会民众不会科学施救,很多情况下只能眼睁睁看着悲剧发生。 要为急救现场打“救心针”,还要提高民众的急救技能,推动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渠道。 在有了兜底的“好人法”之后,当务之急就是从国家层面实施全民救助常识培训计划,逐渐普及基本救助知识和技巧,提升全民的救助水平。(陈广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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