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撞翻变道车”的快意,情与法勿“变道”
导语:近日,广东东莞一轿车被后车撞翻,交警认定前车违法变道负全责。后车车主唐锦湘将行车视频传上网,称“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已撞过7辆车”,被众多网友指责,但交警调查确认他只是在吹牛。 撞翻变道车维路权?不妥! 不是路权诉求的合法主张 恰如人们对生活中各种事情所形容的一句话:不怕遇上事,但最好别摊上事。因为别人违法变道,就可以直接撞翻它么?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单一法规来看,这样做似乎确实是由对方负全责,自己可不负责。但不得不说,相关法律法规的这一规定,并不是你这一路权诉求的合法主张。 道理很简单,别人开车违法变道,尽管你在行车途中无比窝火,但怎么惩罚和处理,那都是交警部门依法去管的事儿。你直接撞翻它,又有哪条法规赋予你这么干的权利?更何况,调节和管着社会事物的法律,本就是一个体系,比如这个事情,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民法,更有刑法。 存在“以暴制暴”的嫌疑 恰如一些网友所问,如果对方是个巨无霸的大车,即便对方负全责,你一辆小汽车敢撞上去么?再有,如果那辆变道车是有紧急情况,比如运送危重病人,你这么一撞,恐怕会吃不了兜着走!或者,即便你看准了是对方要负全责,也不会造成自己和对方人员伤亡,快意无比地撞上去,可事情真的会那般简单吗?两辆车瘫在马路上,这势必会带来交通的拥堵,彼时又如何奢谈维护个人的驾驶路权? 显然,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我们不能停留在事情本身。在笔者看来,这其实就是一个关于我们如何参与交通、文明出行的问题。很多报道曾告诉我们这么一个故事,在不少国家,比如开车,如果前面是红灯,哪怕道路上没一个行人,驾驶人也一定会停车等候,更不用说诸如斑马线上的礼让行人了。同理,新闻当事人也不该有这么大的火气。 如今,手握驾照的人很多,但当把撞翻随意变道车当成是维护自己“路权”的情况出现,以为自己是依法维护一种社会正义,显然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错误认知。因为,这已存在“以暴制暴”的嫌疑,而文明交通环境的创造,又岂可如此? “撞翻变道车”的侠客式快意值得警惕 “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不被法律接受 车辆强行变道铁定是违反交规的,后车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撞击前车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这样的规矩是警示车辆不得强行变道。但如果认为“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就可能把不可避免的意外,变成了故意的惩罚。这即使在法理上也属于“私刑”,是法律所不容的。而且,把强行变道和故意冲撞两相比较,后者的恶意更大。因为,强行变道虽然违法,但不一定包含对必然后果的放纵,有些可能是交通法规或驾驶技术上的缺陷,而故意冲撞是在实施一种必然造成后果的行为。 诚然,持“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观点的人,也只是基于受前车强行变道的惊吓造成的愤怒情绪。以前也发过被别车后拦截打人的事;而更多的人对“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的后怕,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具备很多实施机会。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即使行人违章,机动车也不能完全免责。而“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最可怕的是,无法对每一起这样的撞车作出是否故意的判断,这就可能产生如这位唐先生所说的“若重来,还会这么做”的自我放纵。 当然,“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不可能被法律接受。人们所担心的是,这种想法如果成为驾驶员的普遍意识,就有可能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不会产生良心的谴责。而是不是“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仅在带一下刹车还是踩一下油门的瞬间。而这一念之差,可能就是生命的代价。 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变道引发意外,好在没有性命之虞,四脚朝天似乎活该。不过,有两点需要厘清:一是从法理而言,道路交通法规定,违反禁止标线强行并线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只是,“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不代表直行车辆可以罔顾前车人身安全而“以暴制暴”。换言之,在风险因素瞬息万变的马路上,“撞翻变道车”的后果是不可预估、不可控的。如果我们放纵了“直行可以撞变道”的逻辑,法律就算正义,也是面目狰狞的正义。当然,若是果真故意撞车,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就不是“全责”那么简单了。也就是说,法律从来就没有支持过“对方违法在先,撞了白撞”的说法。 二是从道义来说,以如此方式惩戒强制变道车辆,不仅游走在人性边缘,也是不折不扣的丛林逻辑。去年引发全民热议的“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起因即是女司机任意变道。用人命关天的代价,去惩戒不守规矩的车主,这力度残蛮而血腥。除此之外,难道没有别的选择?眼下,不少车主已经为爱车装了车载行车记录仪,而在不少路段,公共监控等技术也完全可以还原强制变道的是与非,何苦非要拼了性命上演私力救济的马路惊悚剧? 车在路上,难免遇到各种状况,比之于动辄就“撞翻”的暴脾气,慢一点、谦让一点,可能更是当务之需。“撞翻变道车”的快意,于法治而言是值得警惕的。 情与法不能“变道” 目前,警方已重启调查,厘清“撞翻变道车”事件的责任认定。应该说,这反映出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顺应民意的体现。但需要警惕的是,在重审中的情法“变道”。比如,在公众情绪的鼓动下,道德审判影响法律审判,最终影响到大众的出行安全。试想,假若后车真的被判定“故意撞车”担负全责,岂不是变相鼓励机动车“见缝插针”? 同时,我们也需警惕,用法律底线替代道德底线的行为。比如,部分公众把“撞翻变道车”合法,当成自己的道德底线、行为规范。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当道德只贴在法律的边沿游走时,社会就呈现出一种人们难以忍受的荒唐和冷漠。试想,假若占到一点理,就得理不饶人,甚至因此无视对方的生命。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我们能感受到“温度”吗? 可见,厘清“撞翻变道车”,情与法都不能“变道”。于情而言,公众无论是对前车“人仰马翻”深感同情也好,对后车“乘人之危”鄙夷也罢。都不能用情感干扰法律,向交警部门施压。相关部门更需引导公众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 (据检察日报、北京晨报、长沙晚报、红网等综合) |
关键词:撞翻变道车,路权,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