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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终身追责制”保护绿水青山

来源: 长沙晚报 作者: 屈金轶 2015-08-20 0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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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8月18日《长沙晚报》)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是《办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办法》一改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的环保工作侧重在任考核、当期考核的做法,明确实行终身追究制,并在突出了党政领导这个“关键少数”的同时,为不同责任主体厘清了“责任清单”,势必进一步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增强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原本是共存共赢的关系。然而,过去却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两者的辩证关系,陷入“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误区。比如,有的将经济指标摆在首位,认为“政绩不政绩,主要看经济”,把各类经济发展指标简单地等同于政绩;有的盲目蛮干或急功近利,认为“政绩不政绩,主要看任期”,搞短期行为、搞形象工程,甚至为了追求任期内的政绩而过度开发,置资源过度消耗、生态恶化于不顾。在这样的认识下,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一度在某些地方盛行,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在项目决策时“拍脑袋”,不进行充分论证与风险评估;在项目引进时“拍胸脯”,信奉“捡到篮子里都是菜”,盲目引进外地淘汰的污染项目。这种短视行为或许能产生“昙花一现”的经济效应,却让继任者背上了以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为征象的“生态债”。正如一些网友所言,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已走到了倒逼法治加力的地步。

  此次印发的《办法》,无疑是继“史上最严”环保法今年起开始实施后的又一次法治加力。《办法》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比如,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8种追责情形。这种“分类-定责-追责”的制度架构,既厘清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责任清单”,也明确了失责的后果。这必将有力地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同时提高追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可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犹如给一些漠视环保的领导干部套上了“紧箍咒”,势必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既要考虑任期内的金山银山,又要对离任后的绿水青山负责,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屈金轶)

关键词: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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