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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奖“好人”要适度不要过度

来源: 西安日报 作者: 余明辉 2015-08-06 0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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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人”如果创业,可获得5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构成中,单独列出“好人”类别;县政协也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好人”。此外,“好人”还能够享受到免费乘坐县城公交车、免费游玩县内景区、每月免费用电15度等多项优惠待遇。这一条条奖励措施,出自今年6月阜宁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的《阜宁县褒奖“好人”实施办法》红头文件中。该《办法》通过政治礼遇、经济激励、政策扶持、帮困济贫等46条举措,对拥有好人证的居民进行褒奖。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个以红头文件对“好人”进行奖励的城市。(8月5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不管是从尊重“好人”、增加“好人”荣誉称号,激发更多正能量使得更多的人加入到践行“好人”的行列中,还是从地方政府加强管理、引导“好人”社会风尚等角度讲,阜宁县能够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并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专门为“好人”制定明确的奖励办法,具有标杆和示范意义,其初衷和做法无疑值得肯定。但正所谓凡事要有限度,适当对“好人”进行物质、荣誉等奖励是必要的,但超过了必要限度,甚至为此还有可能违背政策、违反市场规律等,却是得不偿失亟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一定程度上固然有政治荣誉的成分,但更重要或根本上说这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而这种能力和担当是需要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为基础的。基于此,对有能力的“好人”优先入选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没什么不可以。但话说回来,“好人”归“好人”,“好人”不一定有能力干好代表、委员的工作。如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阜宁县在县级人大或政协别具一格单设“好人”组别,不论履职能力和实际,专门硬性分配一定的代表或委员名额给“好人”,不但与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需要相应的能力和担当不很相一致,更涉嫌有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荣誉私相授受的嫌疑,不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有奖励“好人”过度之嫌。

  同时,作为物质或经济奖励,如果说县委、县政府为“好人”创业担保贷款、坐公交车免费还在当地政府的权责范围,尚可理解的话,诸如免费游玩县内景区、每月免费用电15度、购房优惠2%等举措,却明显有手伸太长干涉市场经营自由的嫌疑。因为这些免费项目,包括景区、电力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经营者,都是标准的市场自由经营主体,没有义务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买单。但我们看到,阜宁县的有关所谓行政奖励“好人”措施,恰恰都是要求经营者为其买单。如此一来,相关经济奖励,不但凸显地方政府所谓的奖励措施诚意不足外,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的这些行为和措施违法干预了企业经营自由权,伤害的是当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奖励“好人”没错,但是为了奖励而奖励,使得有关的奖励措施不但超越必要的政治荣誉给予限度和必要的市场管理权力范围,甚至明显违反法律、干涉市场自由竞争等秩序,在引导社会正能量时自身却不慎陷入更大社会负能量漩涡,却是得不偿失、令人惋惜的。期望阜宁县在保有奖励“好人”、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热情基础上,对相关奖励条款进行及时必要的补充、修正和完善,让褒奖“好人”保持在合理适度范围之内。(余明辉)

关键词:阜宁县,褒奖,好人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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