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外带食品”被指霸王条款,影院是对是错
电影马上就要开始了,却被拦在检票口不让进,理由是不能外带食品。不少地区的影院都有这样的规定,南京的影院也不例外。19日,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从外面买的食品不允许进影院,为什么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呢?很多观众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7月20日《现代快报》) 正方 改变陋习的善意 从表面上看,电影院“拒带食品”,师从于酒店“拒带酒水”,也是一种霸王条款。殊不知,两者存在本质区别。酒店“拒带酒水”,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强制顾客消费酒店的酒水,侵犯了顾客的自由消费权。而电影院“拒带食品”,虽然限制了观众的饮食权,但却营造了良好的观影环境,规范了观众的文明素质,维护了公共场合的文明环境。当然,有的电影院“拒带食品”,却自售食品,就另当别论了。 不可否认,在电影院等公众场合吃零食,本身就是一种生活陋习。问题是,在电影院这种相对封闭的室内场所吃零食,人为制造了生活垃圾,增加了保洁人员的劳动强度,自不必说;关键是,一些食品、饮料散发出来的异味,对观众造成了不利影响;特别是,有的观众在吃零食时喜欢“吧唧嘴”,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的生活习惯,不仅有的观众难以适应,而且影响了观影效果。(张连洲) 反方 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电影院每天光爆米花和饮料的收入都能达到几千元。不能外带食品,如果电影院的食品价格低廉,倒也能够接受,可事实上,这些食品的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不少。说白了,电影院就是想通过“限制”的方式来搞“垄断”经营,从而从中牟利。然而,电影院这种做法却是“霸王条款”,是早该被禁止的。 为了禁止外带食品,有些电影院让保安阻止,有些电影院在检票入口处等设置了“谢绝外带食物”的提示牌。电影院这么做,显然是侵权的。我国《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显然,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郭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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