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岂能“习以为常”
漫画/朱慧卿 19日,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其中5家影院还在检票口摆上了“谢绝外带食品”告示牌。为什么影院自售的食品就能带进去呢?很多观众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对此,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影院的做法属“霸王条款”。 (7月20日《现代快报》) “谢绝外带食品”之类的规定,的确是一种现实常态,不仅不少电影院如此,很多KTV、餐馆也是如此。很多人一开始会“争辩”两句,但并没什么用,然后也就“懒得麻烦”了,接着就“习以为常”了。 不过,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就是说,所谓的“谢绝外带食品”,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是有权拒绝的。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何多数消费者任由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而不选择维权呢?答案不言而喻,一是受益太小,二是成本太高。去KTV也好,去电影院也罢,能带进去的,无非是爆米花、饮料与酒之类的东西,即便维权成功了,也就是带进去罢了,但肯定耗时耗力。为了一丁点的权利却牺牲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成本,这是很多人不愿意承受的。在这样的境况下,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冲动自然就消失殆尽了。 而必须拷问的是:还有多少“谢绝外带食品”式的霸王条款?仔细审视,不难发现其影子仍然时有所见。如打折衣服不让试,回家发现不适合;ATM机少吐200元银行却说“离柜不负责”;办理健身房年卡后,不能再退款;快递要求“先签收后验货”;影楼拍婚纱照,底片要另收费……这些都是“霸王条款”,但往往很少有人去“较真维权”,多数人都甘愿做“沉默的好人”。这样的现实,的确是很可怕的。 商家是逐利的,今天如果放任它在小的方面侵害你的权利,明天它就可能在大的方面侵权。可以说,比“霸王条款”更可怕的是消费者这种“习以为常”心态。然而,造成消费者一味退让的现状,这绝对不是消费者的错,而是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的漏洞造成的。如果维权能更容易一些,维权的受益会更大一些,维权的人必然会越来越多。而除了消费者自己维权之外,消费者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组织或机构,也应“帮忙维权”。唯有如此,企业尊重消费者权益才会成为一种坚定的信仰。(杨燕明) |
关键词:电影院,外带食品,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