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烟草广告留生存余地
据报道,目前国内各主要烟草商及相关主体均已在微信上全面开展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活动。虽然户外烟草广告明显减少,但室内尤其是终端销售点仍是烟草广告重灾区。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郑频频教授指出,在实施广告法中,鉴于社交媒体和烟草零售终端已经成为烟草广告营销的重要渠道,所以必须禁止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烟草零售终端等渠道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广告法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落到实处。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历经三次审议,新广告法对广告准则、广告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还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其中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禁止的内容范围还很有限,涵盖面仅限于五类媒体、四类场所的直接烟草广告。20年来,随着烟草广告形式和技术手段的发展,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烟草广告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尤其是当前各类烟企仍频频利用相关法律的漏洞,继续变相开展烟草广告,并逐步走进公众视野。 随着烟草危害健康的科学事实越来越多地被公众认同,烟草行业为了降低吸烟的危害性对其冲击,还通过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迷惑消费者,如“低焦油”、“舒喉烟”、“中草药配方烟”等,宣称自己关注吸烟者的健康。这些特点也反映到了烟盒的设计与包装上,而且与很多国家使用大尺寸的图形健康警示相比,精致典雅的包装设计使得国内的烟草警示多年来一直没有太大进展。 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等措施,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现行《广告法》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媒体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变相烟草广告的认定缺乏具体定义,可操作性较差。此外,广告法并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这为许多烟草公司打“擦边球”留下广阔的空间。 尤其是,近年来烟草行业在想办法给赤裸裸的广告“换装”,更多地转向品牌营销的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都遭到烟草广告的渗透。 烟草广告打“擦边球”挑战法律现象屡见不鲜,国内对烟草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和法规缺位,成为各烟草厂商打“擦边球”的密集切入点。对此,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继续完善法律的条款漏洞。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提高烟企违规开展变相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杜绝部分烟企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合理正当”地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力度。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对烟草变相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针对部分学会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违规为烟草企业“代言”的行为,加强审核力度,对部分不利于控烟工作的展示活动及时进行整治。同时对手机嵌入式广告、微博平台等新媒体和户外灯箱广告、游船船体广告等传统媒体加强监管,杜绝其设置软性、隐性广告。(吴学安) |
关键词:烟草广告,微信,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