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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隔代探望权”产生示范效应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罗志华 2015-07-10 0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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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1日《现代快报》曾作报道。7月8日下午,该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孙权”,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法院判决后,原告老人方表示接受,被告儿媳当天并未到庭,但其律师及家人均表示将上诉。

  这是个令人伤感而又颇感安慰的故事。几年前,独生子意外身故后,老两口却发现儿媳怀有身孕,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辈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在双方产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后,儿媳却阻止他们再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也没有禁止祖辈探望孙辈的权利,法院如此判决,是考虑到这个家庭的特殊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尽管儿媳或仍将上诉,且她亦有苦衷,也值得同情,但根据其律师在判决后的表态可以看出,他们对于法院判决也能接受,只不过双方的心结尚未解开,儿媳认为老人欠一个道歉而已。乐观地看,儿媳也是通情达理之人,也深知老人内心的苦痛,只要法院判决后,再针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老人顺利获得“隔代探望权”不难。

  老来丧子,是人生的一大悲痛,有些老人为此一阕不振、终生潦倒。但如果有孙辈在,悲痛则可大幅减轻。我国实现独生子女政策多年,“失独”之痛将更为普遍,要求获得“隔代探望权”的老人也会相应增加,类似的官司,或将很常见。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隔代探望权”,法院如何判,就充满变数。当存在模糊空间时,法院判决有参照同类案例的传统,希望更多的类似案例,能以该案为范本,在法律和精神层面给予“失独”老人更多关爱。

  其实,“隔代探望”需求不仅“失独”老人有,其他不少老人也同样有。比如,当前离婚很常见,在子女离婚前,祖孙之间或许能天天相见,相处十分融洽,子女一旦离婚,不少老人再难见到孙辈,甚至终生不见也不足为奇,这既给孙辈带来了创伤,也让祖辈为之失落,不少祖孙亲情因此被撕裂。

  因此,希望这一案例具有示范效应,满足更多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更进一步而言,《婚姻法》应顾及隔代之间的亲情需求,用法律来维系祖孙之间的亲情关系,确保不管年轻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也不殃及到上下两辈。当然,法律只是底线,要想让祖孙之间保持良好的亲情关系,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宽容,即使不能继续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但最基本的体谅不应缺失。(罗志华)

关键词:隔代探望权,纠纷案,法律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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