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渤海潮>>时政经济

“市长出庭应诉”只是积极履法的开始

来源: 西安日报 作者: 何勇海 汪昌莲 史洪举 2015-07-09 09:25:5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雷州市市长出庭应诉,显然是对行政首长出庭的具体示范,具有引领效应。但行政首长是否要逢诉必出庭,笔者以为,还得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之前,“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司空见惯。有统计显示,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这不仅有可能伤及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有可能加剧原被告间的对立冲突。

  但要求首长出庭应诉还要考虑复杂多变的具体实情。当前的行政生态中,行政首长肩负重任、统揽全局,“一刀切”地强调其“逢诉出庭”很不客观。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大量行政诉讼涌入法院,如果每个案件都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显然强人所难。关键一点,很多引发诉讼的行政行为均非行政首长本人实施,而是由具体职能部门的经办人员操作,譬如,房屋登记类案件,均是当地房管部门以政府名义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其可能对案情一头雾水,难以应诉和答辩,不利于庭审顺利进展,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为此,行政诉讼法实事求是地规定了例外条款,要求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此,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调研,仔细研判,出台规范性措施,对应当出庭的案件、不能出庭的充分理由、不出庭应该委托什么样的工作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譬如,行政首长或其他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该提供注明事由的书面材料,并委托主抓相关工作的副职或部门负责人和律师到庭应诉。据悉,北京、河北、广东等地都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若干情形,这不失为一项有益尝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是要求行政首长形式主义地出庭作秀,而在于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应对行政诉讼,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而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出台科学可行的配套措施,既能避免行政首长逢案必出庭之累,又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例外条款的漏洞随意编造理由不出庭,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构建法治政府,促进依法治国。(史洪举)

关键词:市长,出庭应诉,土地纠纷

责任编辑:芦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