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出庭应诉”只是积极履法的开始
“市长到庭应诉”仅是履法第一步 作为被告方的法人代表,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亲自到庭应诉,似乎扮演了“民告官、不见官”现象终结者的角色,因而获得一致好评。然而,市长到庭应诉行政案,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必然要求。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此,市长到庭应诉,仅是履法第一步。 首先必须承认,这起“民告官”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小组就土地所有权进行维权,历经多级部门调解未果,并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产生异议。如此窘境下,村民小组决定起诉市政府,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交给法律去裁决,显然是一种理性选择。事实上,法律裁决比行政调解更公正、更有强制性,也更有执行力。更何况,对于这起土地所有权纠纷,即便是行政调解有了结果,也难以保证是一个公正的标准答案。可见,民告官,官应诉,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 然而,土地纠纷交给法律裁决,市长到庭应诉,也并非意味着行政权力不会干预司法。因此,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首先应规避“司法地方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高度重合,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因此法院等司法机关,被习惯看成地方政府的机构,导致审判权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与干预,个案独立受到很大程度牵制,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特别是,如果“民告官”胜诉,市长应代表政府履行执行义务。众所周知,“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拘留。然而,有了“拘留负责人”规定,并不代表一切办事程序都会规范,公权践踏私权的官场乱象就可以终结,公众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告官”执行难问题。可见,本案将是检验司法公正的一张试纸,其结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汪昌莲) |
关键词:市长,出庭应诉,土地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