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 从原则向程序化推进
设税权和纳税人权益保障相辅相成 叶檀(知名财经评论家):我国正在向税收法定原则努力,但在转型期间,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地出现了一连串的税收优惠、土地价格优惠等政策,以吸引企业家、吸引资金。在短暂的收益期过去后,优惠政策朝令夕改,企业无法形成明确的税收预期,而政府也无法寻找到长期税基。对于企业而言,有了明确的预期,企业才能决定费用与成本,才能决定接单的价格门槛,才能有长期经营、永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才能有尊重税收法律的意识。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要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的氛围,如果没有税收法律确定,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也不可能。如果我们税收的征收的规范,都是低层次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规章,或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那我们纳税人无论是营业自由、人生规划自由、财产安全保证都是缺少稳定性,缺少可预期性的。立法上一定要强调用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指导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压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 税收法定体现现代治理能力 孙杨(凤凰周刊记者):一旦税收必须经由人大立法决定,那么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或调整一个税种和税率,需要经过的立法程序会改变,部门利益和政府的权力扩张都将受制。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原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民意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以此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二是上升为宪法原则,以此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三是站在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高度,打通“征税”与“用税”,将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均纳入法定的范围。设税权理应回归全国人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应当同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 新华时评:纵使有一百个可以增税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征税、增税,确实很难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让税收法定的原则铭刻在法律条文中,既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也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体现。 |
关键词:税收法定,燃油税,上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