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 从原则向程序化推进
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现场,针对媒体提问财政部两次“借机”上涨燃油税合理性的质疑,大会发言人傅莹回应称,2020年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目前,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这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但时至今日已经被认为给法治建设带来障碍与阻力。 法律程序保障收税“人民同意”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税权归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从形式上说,税收表现为人民将自身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无偿转让给国家,人民因这一转让而获得要求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因此,税收以人民同意为前提天经地义,具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反过来是不对的。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如果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而征税可以实现,要有两个前提:第一,新增税收的使用是指定用途的;第二,纳税人可以参与征税多寡及税收的使用。在当下社会,两者均不可能。日常的公共事业,尚且强调使用者付费、谁受益谁缴费,其价格变动尚且需要征求消费者意见。税率变动对个人财产的影响显然远比公用事业收费的影响要大,不受益也要缴税、并且具有强制性,其调整程序自然要比公用事业收费更加严格。 |
关键词:税收法定,燃油税,上涨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