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把“国家赔偿”变“国家垫付”了
2014年12月31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该决定,国家将向其父母赔偿共计2059621.40元。随后,内蒙古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图案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说明。呼格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说:每一分钱都是孩子的命。 200多万元一条生命,价格高不高?当然不高,就是1000万也不如生命重要。200多万元多不多?面对这样的事情,这等于是拿人民的钱买了人民的命。赔偿者是国家,而实际上赔偿者就是全体国人。那么,这笔钱就是只有一分,也属于多花的。因为这不是社会管理的必然代价,造成损失的不是国家,也不是人民,而是那些执法个体。这笔钱更应该由个人承担。应该让犯了错误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而不是让国家当冤大头,让人民最后兜底。 这样的事情很多,动不动就是几十万,动不动就是上百万,当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时候,甚至会是几百万。这笔开支,是必须的,因为工作人员给不幸的群体造成了巨大伤害。必须开支,并不代表必须由国家开支,国家开支,等于将这笔钱算到了无人民的头上。为什么会有这笔开支?道理是简单的:有人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有人打破了公平的秩序,有人扰乱了社会的规章。假如说,办案的时候是依据法律而来的,是依据制度而来的,是依据条文而来的,就会大大减少悲剧出现。依法办事就不会有深深伤害,约束权力就不会有伤痛记忆。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不会无缘无故,这里面都有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轻视程序,有的是因为故意为之,有的是因为权钱交易。当问题暴露的时候,当案件昭雪的时候,当然要启动赔偿程序,尽管说面对生命金钱一分不值。但是,时间不能倒流,这也是一种安慰形式。关键的是这笔钱掏谁的腰包?无疑,国家赔偿实际上就是掏了财政的腰包,掏财政的腰包实际上就是掏全体人民的腰包。 在笔者看来,这笔钱应该让犯了事情的人买单。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我们有一个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打个比方说,有公民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而这属于刑事案件必须要判刑,但是并不是判了刑就不赔偿了。法律在判决的时候,还是会判处这些人承担赔偿责任。道理是一样的,这些参与了错误执法的人也会被追究责任,问题是他们在承担责任的时候,是不是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才是最公平的。 就拿这起案件来说,牵涉的执法人员有10多人,国家赔偿是200多万元,分摊到一个人的身上才20多万,难道这些人承担不起?可以启动“国家赔偿”,但是应该把“国家赔偿”变成“国家垫付”。由国家先行支付这笔资金,然后再向这些犯错的工作人员追回。只有在这些人员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能由国家来承担,或者说剩余部分由国家兜底。 每一分买命的钱,其实都还只是人民的钱。是时候把“国家赔偿”变成“国家垫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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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赔偿,垫付,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