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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追偿"也是国家赔偿题中之义

http://www.hebei.com.cn 2014-05-03 11:5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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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公民纳税人为部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埋单。只有有效保障追偿,才能促进冤假错案的平反。”蔺其磊说。(5月1日《中国青年报》)

  王本余拿到了150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一个完美句号了。事实上,这仅是完成了国家赔偿的第一步,还有第二步,即对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的制造者进行问责追偿。而现实情况却是,国家赔偿大都止于第一步,而第二步形同虚设。可见,律师蔺其磊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问责追偿的相关信息,具有标本意义,有关部门理应积极应对,给公众的知情权一个明白交代。

  首先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即国家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冤假错案给受害人人身健康安全、精神声誉等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误工造成工作和经济上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这时候,国家应从执政为民的角度出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赔偿。可见,给予受害人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一步。

  然而,国家赔偿不能一赔了之。《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赔偿不能白赔,不能让国家资金和纳税人充当冤大头,谁造成国家赔偿,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包括政纪、法律和经济责任。问题是,这一规定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对冤假错案的处置,走进了“国家赔偿,纳税人埋单”的怪圈。

  既然对冤假错案制造者进行问责追偿,也是国家赔偿的题中之义,就应该强化落实,提高执行力。除了追究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纪律责任外,还应该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过去,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司法机关官员和当事人,不痛不痒地给个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是不能令百姓信服的。因此,期待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问责追偿,能够成为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个范本。(汪昌莲)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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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房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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