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难点在“途中”
最高法昨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事实上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已经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其中第十四条、第六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不过在实际执行中,这一点由于有两个因素未解决,导致很难发挥法律效力。其一,“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其二,“上下班途中”这个“途中”有多久,即时间。 而本次规定的发布,其进步意义就在于明确提出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相对之前模糊的条例要求,这个规定,更有利于解决因上下班途中受伤带来的工伤保险纠纷。一则,它明确了合理路线,受伤者可以通过提供一些日常出行的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时所走的是合理路线,从而保障自己的工伤待遇。二则,明确了合理时间,既能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也避免了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与劳动者就此进行无谓的扯皮。 当然,具体就执行而言,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官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什么是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都尚存有一定的争执空间。但权益保障,讲究法律是基本前提,讲究证据以及程序正义则是质量保证。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上,所谓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既有证据的要求,比如用人单位的考勤时间,当地城市的上下班高峰以及劳动者的日常返家习惯路线,也有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关机构可以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核。如此,解决“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权益保护,自能走通司法途径。 本次发布的规定,其唯一缺憾在于上下班途中的意外界定仍没有突破。现行法律仅仅认可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不包括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与其他意外因素。比如今年4月《宁波日报》就曾报道,在2013年10月,最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时,当地一位居民骑电瓶车去上班,途中不幸溺水死亡。该居民所在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却未通过。以此而论,在突破时间与路线划定外,保障公民“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权益,还应更多地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度扩容,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进工伤认定当中。(杨兴东) |
关键词:工伤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