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顺道买菜出事算工伤 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据悉,本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班途中顺路在菜市场买菜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他强调顺路买菜的路线要确定在“合理”范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近日出台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详细]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
发布:9月1日起新规施行 发布:9月1日起新规施行
  《规定》共10条,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详细]
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详细]
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关于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 关于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详细]
关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的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详细]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详细]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法院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禅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邓尚艳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最终确认宏达豪纺织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详细]
追问:10项条文解释三大内容
“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况? “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况?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详细]
特殊用工关系谁来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同时,劳动关系处理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往往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到底在为谁工作,特别是一些劳务派遣的情况。《规定》第三条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比较特殊的用工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 …[详细]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规定》第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 …[详细]
观察:工伤扩容尚需兑现为现实
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彰显人性 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彰显人性
  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参保率较低是困扰该制度价值发挥的一个重要问题。“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之类的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为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可能会得不偿失,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也是一件好事。 …[详细]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难点在“途中”
本次发布的规定,其唯一缺憾在于上下班途中的意外界定仍没有突破。现行法律仅仅认可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不包括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与其他意外因素。比如今年4月《宁波日报》就曾报道,在2013年10月,最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时,当地一位居民骑电瓶车去上班,途中不幸溺水死亡。该居民所在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却未通过。以此而论,在突破时间与路线划定外,保障公民“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权益,还应更多地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度扩容,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进工伤认定当中。 …[详细]
工伤“合理”规定,关键在“合法”执行
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详细]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何为公伤?

 

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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