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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失信影响提拔?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2014-08-06 13: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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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难为公务员

  目前的社会诚信或征信系统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除了公众熟知的信贷环节之外,诸如水、电、气等民生项目欠费等也被一些地方列入征信系统中。据介绍,上海还将窃电、恶意欠费等纳入征信系统;湖南浏阳则将欠税赖账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广州市更是力争在几年后实现社会诚信体系的全覆盖,这都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面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征信体系”是不是应该直接与公务员奖惩、提拔晋升等直接挂钩,值得商榷。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其可能的“不诚信”行为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身为普通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是身为公务员时可能的“不诚信”。如公务员在岗位不尽职、办事拖拉,在审批事项上“吃拿卡要”,甚至那些看起来轻微的“迟到早退”等,都应该算是公务员的“不诚信”,也与公权力和公职身份直接相关。针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与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相结合,就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而那些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如一不小心拖欠了“电费水费”等民事不诚信行为,就不应该与其职务职责和提拔与否相联系。这才是客观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公务员有公权属性,但他们的另一种普通公民的身份也不应忽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和承认公务员不是“完人”,他们在履行公务之外,也可能也可以像普通公民那样“谈对象失约”、“穿比基尼相亲”等等。这才是真正的公务员的定位,也是客观现实的公务员定位。

  在社会诚信面前,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特殊公民”,无论任何人、什么官阶,都应该一视同仁,就如银行机构对于任何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实施的“禁贷”惩戒,可以适合于任何公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单纯“拔高”某一群体的“道德尺度”。公务员也是人,公务员也会“不诚信”,科学合理的做法是恰当区别公务员群体“不诚信行为”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诚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换言之,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的不诚信可以与职位升迁挂钩,而与职务无关的公民身份的“不诚信”行为应按照普通公民对待。让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之外,当好家庭角色,当好丈夫、妻子、儿女,像普通人一样看待他们的“诚信”,有什么不好吗?(毕晓哲)

关键词:公务员,失信,提拔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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