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不缺人扶,缺法律保护
衡阳县长湖路一位六旬老人横躺在马路中间半个小时,周围已经围了二三十个群众,县政府公务人员陈建铁要伸手扶起,有人大声说,“不要扶!”但他毅然将老人扶到路边(7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一幕,在近几年来,时有发生。只要遇到这样的事件,都会令人纠结,这是对人们良心的折磨。 扶,还是不扶,何时不再让人纠结?已经不再是公民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成为社会问题。就目前来说,在广东的珠海、深圳地区,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公民不需要纠结,不需要思考,只要遇到,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上前扶起来,而不用担心会被讹诈,因为在这两个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者,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事件调查过程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衡阳这起老人倒地事件中,二三十个群众围着,没有离开,就是因为想扶,但又不敢扶,否则他们早就离开了。这说明现实中,并不缺少善心,而是缺乏法律的保护。我们知道,在美国有一个《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 目前,保护公民积极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只是个别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我国还缺少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见义勇为。 要想让人们不再纠结,就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严惩诬陷行为,保护公民见义勇为,保护那些因为善意救助而遭遇尴尬的人,就会唤醒更多的善与爱。(朱忠保) |
关键词:老人,摔倒,见义勇为,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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