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拒绝被“啃”亟需判例来推动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 立法拒绝“啃老”,似乎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其实并不新鲜。早在2011年1月通过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有相关的条款规定,“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此次山东立法旧事重提,再次向全社会宣示了拒绝“啃老”的重要性,但同时,也表明了拒绝“啃老”有必要从纸上走向实践权利的重要性。 古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用法律这把冷冰冰的尺子介入到家庭纠纷中,也许财产纠纷解决了,但感情却没有了。夫妻离婚还好说,父母子女这种血缘关系,却不因为法律的介入就不存在了。所以,许多人反对立法介入拒绝“啃老”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话说回来,老人该享有的权利,法律不能无视。如果老人愿意子女“啃老”,或者老人愿意与子女发生“啃老”纠纷时关起门来解决是一回事,但是,法律要保障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老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是,老人要行使这种权利时,法律就必须予以保障。因此,立法规定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让那些想行使这项权利的老人,在需要行使时,有法律的武器,师出有名。 而且,法律不但有规范作用,还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就拒绝“啃老”这项权利而言,即使许多老人不愿意行使,或在实践中行使起来很困难,但并不能否定立法规定这项权利的社会宣示层面的意义。立法规定了老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至少表明,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否定子女“啃老”的。 还有人认为,这种法律规定执行起来很难,不具有可操作性。想当初,立法规定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许多人也认为这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通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通过各地法院的摸索,“常回家看看”从纸上权利慢慢也走向了实践。今年5月,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就作出一起责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判决。 目前,对于“拒绝啃老”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地方立法跟进,在全社会形成老人有拒绝“啃老”权利的氛围,当然,在立法中,要考虑到详尽些,让权利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各地法院能及时探索,做出相应的判例,通过判例来落实老人的拒绝“啃老”权利,如此,可以更深更广地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让权利受侵害的老人能切实得到救济。(浩瀚) |
关键词:禁止,啃老,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