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罚致死惨剧该反思什么?
孩子学习成绩不好,父母难免难过,看到孩子又抄作业,更是“恨铁不成钢”。于是,打一顿,让孩子长长记性,这是很多中国家庭教育孩子的方法。惩罚的目的原本是改变孩子的不良习惯,然而19日晚上,就读于杭州下城区某小学四年级的女生小莉,却因抄作业被父亲过度体罚致窒息,后经医院长达15小时的竭力抢救,还是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这样的悲剧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在每次悲剧发生后,都有很多反思,诸如不能再有“棍棒出孝子”的陈旧思想,要建立防止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可是,这还是没有阻止悲剧再一次发生。每起事件当然有其偶然性,当事父母也没有料到体罚的严重后果,可问题在于,不管有无严重后果,体罚都是错误的。而我国父母体罚孩子的事之所以频繁发生,除了传统的“棍棒出孝子”思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父母把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可以随意处置,孩子的独立人格不被尊重,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依附。 很多时候,在父母教训孩子、体罚孩子,周围有人去劝阻时,父母会反驳,这是我的孩子,怎样教育,关你屁事。还有一些时候,父母在谈起孩子的未来时,会说我自己没有出息,希望孩子有出息,完成我没有完成的梦想。这都是把孩子作为自己私人财产,把自己意愿强加给孩子的做法,但对这些做法,整个社会似乎已习以为常。 在公民社会,未成年孩子,是未成年的公民,其公民权利是和成人平等的。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也是成年公民和未成年公民的关系,父母不得侵犯未成年公民的权利,否则,不但会失去监护人的资格,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这其实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基础,我国也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是,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尊重、保护未成年公民权益的意识,这是我国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孩子层出不穷的社会环境。 要切实保障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在笔者看来,有必要立足未成年公民平等的权利,重新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要把国家监护制度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只有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父母对待孩子的态度,也才能让整个社会真正关注未成年人权益。 国家监护制度是指,由国家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孩子从一出生就享有政府提供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求学保障,父母作为自然监护人,只是代国家履行监护责任,如果父母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国家可以根据父母的行为评估其监护资质,并剥夺监护资格,继而由国家监护。在这种监护体系之下,父母对待孩子的观念,社会的未成年意识,会发生根本转变——孩子只是寄养在家庭中的未成年公民,父母的责任是教育、引导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这才能让孩子的人格得到尊重,也才能全面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冰启) |
关键词:体罚,致死,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