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可定期提取公积金,意义有多大?
“低收入者可提取公积金”还需顶层设计 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是“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遗憾的是,善意初衷未能照进现实。 由于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有钱的人才买得起房子用得了公积金,没钱的人只能让公积金睡大觉。近日的一项调查也显示——2010年至2012年,北上广房价走高,但住房公积金的沉睡率依旧很高,三地沉睡的住房公积金在3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一边是一些人买不起房子甚至付清房租都有困难,另一边却是取不出的公积金等着贬值;一边是身患重病筹资无门的患者,另一边则是公积金在“睡大觉”……正因为这样,公积金制度饱受质疑。 在这样的境况下,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也有了松动的痕迹。如武汉,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以提取公积金。而此前,天津、武汉、湘潭等地,就规定职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长沙、合肥等地也有规定,失业达到一定时限者,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人性化的举措,的确值得提倡,毕竟,这些是激活公积金制度的开始。 无论是在坊间还是在专家的说辞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直是公众呼吁的焦点。如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曾建议公积金使用范围,应覆盖至住房、医疗、教育三大领域。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一个理想的模板。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逐步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储蓄功能拓展成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让公积金制度与社保制度有效衔接,成为公众之福。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不少地方已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定微调,但都是小打小闹式的改变。毕竟,根据顶层设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六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意味着,只要住房公积金的顶层设计不与时俱进,不进行必要的新陈代谢,“我的公积金我做主”仍是遥不可及的幻想,而激活公积金也难成大气候。(杨燕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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