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公车私用须提高违规成本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经媒体曝光,引发公众哗然。记者21日联系上傅贤达本人,其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公车私用一直饱受公众批评,纪检监察等部门也多次出台相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公车私用,只是见效甚微,公车私用仍屡禁不止。一位经常公车私用的官员,说自己公车私用有错但不违法,听上去这话说得很荒唐、很好笑,但冷静回味,这还似乎真不是一句笑话,相反是一句大实话,道出了实情。 虽然官员的公车私用行为,与贪污行为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在理论上也完全符合贪污罪的认定,但是,在法律实践操作层面,目前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占公家便宜行为并没有“入刑”,在法律上还不算刑事犯罪行为。换言之,官员辩解自己的公车私用行为不违法,这一说法在法律层面其实没有说错。另一方面,虽然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有不少,但是,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之间的区别和限制其实很不清晰,尤其是什么情况下使用公车属于公车私用,什么人使用公车算公车私用都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这就给了一些官员钻漏洞的机会。 正因为“公车私用不违法”,即被发现了,一般只是要求当事人补缴油费,最多外加无关痛痒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而已,官员并不必为自己的公车私用行为多支付额外的高成本。这就使得公车私用的违规成本过低,根本起不到遏制作用。 要从根本上遏制公车私用现象,就必须提高公车私用的违规成本。笔者以为,应当将公车私用这类利用职务之便占公家便宜的行为“入刑”,将其以立法形式明确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以贪污罪追究当事官员的刑事责任。只有提高了公车私用的违规成本,只有当公车私用的违法成本高于收益时,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才能遏制车轮上的腐败。(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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