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因年龄造假被免职的警示
日前,一条关于《辽中县政府副县长人选魏汝翔12岁工作15岁入党》的微博引起关注。对此,沈阳市委组织部回应,“魏汝翔真实出生日期为1961年3月,现已取消其任职资格”。 又一名官员因年龄造假而丢官。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明确规定,不得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官员年龄造假已经涉嫌违规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年龄造假的官员一旦被媒体监督后,相关部门往往对其免职。免职,固然大快人心,但令人有意犹未尽之嫌,难道免职了事?年龄造假涉嫌腐败,因为年龄缩小,该退休不退休,还能多干几年,属于对权力的不正当侵占,不仅扰乱了官场正常的升退,还挑战了法律法规,当以腐败论处,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 任何一名官员的年龄造假,往往都需要相关人员配合,这种配合有主动有被动,有故意有不知情,对那些暗中帮助官员修改年龄的工作人员,乃至幕后指使者,难道不依法依规严惩? 官员年龄造假不是小事,连年龄都敢造假,还有什么不敢造假?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更应该讲诚信。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的支柱,官员守信用,是个人美德,更是基本的政治伦理。 遏制官员年龄等造假,需要双管齐下。其一,制定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明确提出对干部本人档案涂改造假的,追究干部本人责任。其二,对审核不严或违反规定认定“三龄两历一身份”(“三龄”指年龄、工龄、党龄;“二历”指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指干部身份)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除了审核,还应该强化公众监督,借助公众的火眼金睛。(石城客) |
关键词:官员,年龄造假,丢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