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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房姐”又是一条女汉子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01 12:5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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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9月30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京华时报》9月30日)

  法院一审认定“房姐”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在山西办理了两个虚假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然后她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非法购买北京户籍。“房姐”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但另一方面,警方掌握的证据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并未接到关于“房姐”经济犯罪线索。

  就是说,“房姐”因伪造证件而被判定犯法,但“房姐”通过这些非法证件买来的44套房却并不犯法。这其实就是一个“二律背反”:正题说伪造证件是违法行为;反题说使用伪造证件购买房产却又并不违法。

  在这个“二律背反”的悖论中,至少有一下两个思考点:一是,靖边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房姐”先后在北京购买44套房产,总价值3.9亿元,其中1.59亿元系银行按揭贷款。那么,通过伪造证件取得的这1.59亿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国家《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形包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按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贷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而“房姐”的按揭贷款是惊人的1.59亿元。

  第二个思考点是,在这前后7年、共计44次购房过程中,“房姐”既然通过非法取得的身份证件来规避商业银行对住房按揭的限制和北京市对非京籍人士的“限购令”,那么,这些做法是否违反国家《合同法》相关条款,从而使得合同无效?

  按国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姐”为了不当利益诉求,竟然一再通过伪造证件订立购房合同,似乎符合其中第(一)、(二)和(三)等三种情形。

  “房姐”有恙而她的44套房产却安然无恙,之所以难以理喻,还在于“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多张国家机关证件,并用这些非法证件谋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到头来却只被初审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之轻实在令人发指。套句流行的说法,她只需要在牢里蹲个18个月,出来就是“一条好汉”了。这样的判决自然让人充满了疑虑。

 

关键词:房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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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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