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极端暴力行为不容“法外开恩”
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依法维护公民生命安全、社会安定有序十分重要。近来发生的厦门公交车纵火、首都机场爆炸、大兴摔死女童等极端暴力行为再次警示:对任何实施或扬言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严惩,绝不能手软。 极端暴力行为是反社会、反人类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于法于情于理都应受到全社会谴责与惩罚。令人不安的是,一些媒体侧重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境遇以示“同情”和“人文关怀”,并希望“法外开恩”,偏偏“忽略”了无论从道义还是法理上讲都应予以更多关注、深切同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这样的舆论不仅容易使不法分子制造“轰动效应”的企图得逞,而且会向公众传播负能量,诱发模仿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对待极端暴力行为问题上,我们根本没有放任争论、予以宽容的借口。大是大非面前,任何粉饰都无法给极端非法行为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冤屈”“不公”的任何理由,在生命权利和公共安全面前都不值一提,更遑论对极端暴力犯罪构成道德支持、助其开脱罪责。同情极端暴力行为,就是对受害者无情;宽容极端暴力行为,就是对残害无辜行为的纵容。 遏制违法犯罪,关键在于预防。极端暴力行为从内因看,是个体对自身遭遇挫折或不公对待的错误认识;从外因看,是社会发展不平衡,对特殊群体的关爱缺失。对症下药,就是要善于疏导,从源头化解矛盾,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满足其合理诉求,努力扫除阴暗死角,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每一个角落。在这方面,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乃至每一个公民都责无旁贷。 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极端暴力行为。任何时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应以守法为底线,在法治轨道内行事,用法治思维分析事物,走法治渠道维护权益,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共塑法治信仰,让文明、理性、法治成为共同追求的行为准则。(新华社记者 邹伟) |
关键词:极端暴力行为,违法犯罪,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