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边界应在司法实践中厘清
女歌手吴虹飞近日在京扬言制造爆炸,遭警方拘留。舆论和部分律师认为,吴虹飞言论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依法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警方随后发布消息称,吴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刑拘,意味着有可能获刑。围绕吴虹飞言论的定性与处罚问题,看来还存在较大争议。 7月21日凌晨,吴虹飞发布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住建委。”该微博不久被删,后吴虹飞被拘。人们也注意到,该微博是在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约9小时后发布的,时机比较敏感。 此案件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也就是公民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或者说何谓有罪、何谓无罪以及何谓违法。在这方面,我国有一系列法律规定,建立了言论自由原则的基本制度框架,也确定了有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边界。但相关规定仍然是抽象的,由于缺乏法律实践,很多细节尚不明确,可以说缺乏社会共识。 言论自由,就是“言者无罪”。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下,法律又将若干情形排除在外,某些言论要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拘留、罚款。《刑法》有关煽动分裂国家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伪证罪,泄密罪等一系列规定,划出了言论自由的底线轮廓。 从国际实践看,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并非仅仅是一个原则及立法问题,而是涉及法律原则的诸多细节及其司法实践。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通过,但要等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出来,才明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侧重保护政治性言论。比如通过1957年的“叶慈诉美国案”,认定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际确立的原则是,“诽谤”官员通常是不受追究的。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法律底线的某些细节仍不明晰,这导致一方面人们应有的言论自由有时得不到保护———比如前几年,屡爆县委书记动用公检法打击批评者,另一方面少数人说话又缺乏底线意识。过激言论在传统上仅仅是“过激”,但在互联网时代,其社会危害是否因互联网的传播而被放大?如何衡量这种社会危害,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吴虹飞被刑拘,而检方是否审查起诉,若起诉法院将会如何判决,都在未定之中。按照《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吴虹飞于深夜通过微博扬言爆炸,客观上也许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过,她发布信息时机敏感,而且涉及互联网传播。如果案件处理得当,对于我们正确理解言论自由、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将会大有裨益。(杨于泽) |
关键词:女歌手,吴虹飞,扬言,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