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捐”有悖慈善伦理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红十字会不敢要的这一笔钱,当地慈善总会竟收了不肯退。(7月15日《人民日报》) 王捷(湖南市民):当下不少地方对善款的处理存在误区:认为善款只要是用于救助人,是可以转捐和挪用的。这是对慈善的严重误解!事实上,作为专属性善款,相关机构必须按捐款人的要求落实到位。不能因为有关机构,觉得某人或某地更穷更需要捐款,不经捐款人同意,就擅自把善款挪走了,这是对捐款人权利的粗暴侵犯。这种不尊重捐款人意愿的做法,对慈善来说,是一种无情的伤害。 仲鸣(北京职员):尽管径直将善款转捐,要优于“中饱私囊”,可就本质来说,它亦属违规,也会灼伤社会爱心。哪怕学校转捐之举,是基于“帮到更多人”的初衷,它也难逃诟病。毕竟,闫某姐姐身患重症,处在厄境中,亟需救助,学校将善款私自截留、转捐,也是挤压其生存希望。从坊间观点看,舆论对此也严加鞭挞:非但质疑校方自作主张的正当性,还对捐给慈善总会颇有疑窦——在慈善机构动辄运作失序,公信力亟待重塑的语境下,将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难免激起习惯性猜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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