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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裸体乞讨谁来撤销恶父监护权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7 07:0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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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的南京,骄阳似火。45岁的父亲带着6岁的女儿在街头乞讨。面对市民的指责以及救助站社工的询问,男子不作任何解释,只是不断重复着“这是我的孩子,我不需要救助”。

  小女孩赤身躺在地上抽烟乞讨,眼中是一片淡漠。孩子无知的单纯笑颜让笔者看了几欲泪下。她的成长里没有道德观、没有价值观、没有羞耻心,甚至于没有对自己健康的关注与求知的欲望。笔者无法想象女孩的未来。南京饿死女孩是肉体饥饿而死,而赤身乞讨的小女孩或将因精神饥饿而亡。难道面对这些,我们只有哭泣的力量吗?

  南京饿死女孩身边有母亲,赤身乞讨女孩身边也有父亲,但是他们的父母都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不把孩子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的母亲还能称之为母亲吗?只把孩子当成牟利工具的父亲还能称之为父亲吗?当警察找到女孩父亲问其为什么不工作时,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太累,不想干”。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谴责时,男子只说了一句,“这是我的孩子”。好像只要确定了父女关系,孩子的生命就听凭父母的处置了。

  在南京女孩饿死事件中,孩子的曾祖母曾找到社区书记,要求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但对方拒绝了这一要求,称“孩子有老子有娘”。在“六岁女童裸体乞讨”事件中,得到市民报警赶来的警察也说“无能为力”。这是政府的救助误区,也是社会的救助误区。大家都觉得,对于有父母的孩子,别人没法管;家务事外人不能插手;自己的孩子,要打要骂别人管不着,这是中国百年遗留下来的思想糟粕,是时候该改改了。

  乞讨男子可以对法律无知,社会却不能对法律无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乞讨女童父亲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女孩的受教育权,并且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忽视其生命健康,没有履行其监护职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理应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样政府对女孩实行救助和帮助就可以顺理成章了。依上所说,“无能为力”的警察完全可以另辟蹊径,先解决阻碍救助的障碍再实行救助。只是,能够提出申请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在哪里?

  未成年保护法应更加细化,明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明确孩子的最终去向,保障孩子的各项权利,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避免“无从帮起”的悲剧再次发生,让没有“挑”对父母的孩子有另一条路可走。否则,任由饥饿女孩饥饿的结果是死亡,任由乞讨女孩乞讨的结果将是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王琦)

 

关键词:监护人,保护法,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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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现代金报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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