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个人施救弃婴留下合法空间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弃婴虽不是普遍现象,但从深层次讲,对弃婴的收养和保护关系着一个社会的人道底线。此次,7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加强弃婴管理,立法本意是好的,但良法能否在现实中起到良好作用,却仍让人担心。 弃婴事件与普通人很少关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一般很少见。现实中,在相对落后的地方,比如边远地区或城乡结合部等地,弃婴事件要相对多一些。由于落后,这些地方的行政力量也相对薄弱,让这些地方的部门能否迅速有效地对弃婴做出反应,实际上并不怎么令人放心。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弃婴都由民间先发现和处理。如果严格禁止个人私自收留和处理弃婴,像7部门通知要求的,第一时间通报并报案,那么一旦政府部门的救援不能及时跟上,就很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让及时救助了弃婴的好人陷入违法困境,二是一些人因为自己不能收留和处理,上报程序又繁琐而放弃救助,致使一些弃婴因此夭折。可见,虽然制度规范了,但很可能因此抑制民间行善和导致弃婴不能得到及时救助。 政府有义务为弃婴提供救助义务,但落实到现实中,却有必要为民间救助提供一个可操作的空间。比如,在民间发现弃婴时,应鼓励其第一时间施救,毕竟弃婴相对来讲生命力很弱,救助的及时有时比救助的规范更重要。而要做到及时,只有发动民间的力量才能实现。当然,在进行了必要救助后,要求一定时间内上报是合理的。这样既不违反规范要求,也可给民间施救留下一个合法空间。实际上,对民间及时施救,非但不该禁止,反而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补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对弃婴的施救和保护。(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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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一时间,监护人,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