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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高中生骑车撞死行人 检察院不起诉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25 10:0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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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辛集市某高中生小红(化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研究,辛集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红家住乡村,聪明好学、学习优秀,老师、同学都很喜欢她,更深得市区工作的姨妈喜爱,姨妈经常叫小红到家中吃饭,改善小红的伙食,缓解小红的学习压力。6月2日中午,小红又骑自行车到姨妈家中去吃饭,当其由南向北行至朝阳路北段右转弯时,由于转弯过急自行车行至逆行车道,不慎将由北向南行走的李大妈撞倒,致使李大妈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经辛集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辛集市交警大队认定:小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小红所骑自行车属于《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范围,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红造成李大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虽然小红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辛集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几经斟酌认为,小红是高中在校生,且系过失犯罪,事后小红的父母主动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家属也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对小红判处刑罚,可以不起诉。6月,经辛集市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辛集市检察院对小红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中人物名为化名,时间、地点均做改动) (通讯员李延生、赵存耀)

 

关键词:检察,辛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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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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