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编制”不是拒赔偿的理由
21日,49岁的长沙望城人刘利华女士在长沙从事环卫工作时中暑昏厥,经抢救无效身亡。在回应家属的工伤赔偿请求时,长沙雨花环卫局的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刘利华没有环卫所编制,缺乏赔偿依据。(6月23日《潇湘晨报》) 刘利华是替其姐姐代工,还是与环卫所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核实,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刘利华的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但不论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卫局负责人所称的“没编制就缺乏赔偿依据”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编制”早就不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劳动者并不具有编制,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在发生事故时获得工伤赔偿。 很显然,长期以来存在的,以编制来区分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做法早就过时。正式工与临时工,都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到刘利华的案件,她与环卫所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是否有编制而有所不同。从报道看,她已经工作三个月,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足够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她在工作时间因中暑不治身亡,是典型的工伤。 当然,在刘利华与环卫所之间,还存在着是否代工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像环卫工等岗位,确实存在着代工的现象,即在环卫工人不能到岗时,由其家人或亲朋来代替其完成工作任务。但从这一具体案例来看,刘利华不太像代工:首先,刘利华工作已经长达三个月;其次,刘利华的姐姐仍旧在岗位上工作,这也不符合代工的特征。也正因此,环卫所在刘利华中暑身亡事件中存在着过错,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其在高温天,没有及时将防暑降温的措施落实到位,过错更为明显。对环卫局来说,事故已经发生,依法积极应对才是正当的合适的做法,至少对身亡的工人要表示足够的同情,切不可为了推卸自身的责任而强调一些客观原因,从而伤了更多的环卫职工及其家属的心。(庾向荣) |
关键词:环卫所,编制,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