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可否将“诈弹”肇事者“拉黑”
吴睿鸫 针对近日发生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的事件,专家认为,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其中存在立法、执法的缺失,专家呼吁,国家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近三年,北京朝阳法院两个刑事法庭共审理11起有关首都机场及飞行器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案件,而被告人均想通过谎称飞机有炸弹发泄个人私愤。(《新京报》5月19日) 对于近期接连发生的“诈弹”事件,专家学者、舆论和社会各界的观点与声音,表现出一致:处罚软弱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根源所在,唯一的出路是提高量刑标准,让肇事者付出残痛的代价。 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到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 所以,有专家建议应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以增加法律的刚性。也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比如对“严重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 不过,笔者觉得,在加大对“诈弹案”肇事者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应附加另一项软性处罚,那就是将“诈弹案”肇事者“拉黑”,列入黑名单。实际上,民用航空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对运输安全系数的要求极高。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明确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显然,民航设置“黑名单”制度,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当然,我国民航业要将“诈弹”肇事者列入黑名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在这方面欧美等国做得非常成功。美国仅2011年,就有17000名旅客被拒绝登机或驱赶下机,接近每天有50起拒载事件。尽管美国民航拒载人数远远越过中国,但美国的航空“黑名单”制度,被绝大数人所遵守与接受,鲜见有人提出质疑。美国这项公共政策,让乘客心服口服的精髓有三点:其一,首先告知旅客,或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后方可生效;其二,拒载的前提乘客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这里面重点考量的是“安全”二字,而不是基于航空企业经济为着眼点。其三,列入“黑名单”有一套严格的标准与程序,需要职能部门去核准,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单方面做“功课”。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修定我国《航空法》,专门增设“黑名单”条款,将其列入政府行为,需经安全与司法部门权威“第三方”核准认定,并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同时,对何时“洗白”这部分肇事者,也应有所规范、细化,制定出可具操作的制度,以确保中国版的航空“黑名单”制度,不仅让公众信服,也能有效遏制航空公司“诈弹”事件的层出不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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