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不能仅仅一退了之
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整改情况近日陆续公开,继广东、山西两省后,国土资源部、安徽省、吉林省相继公开整改情况。其中,吉林省的整改通报内容相当“充实”,对于干部住房超标、领导兼职金融机构领取高薪、人大代表贿选等均进行了具体通报,其中全省1274名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已被要求辞去兼任的职务。(6月10日《北京晨报》) 揆诸各地具体的整改措施,在有些方面不可谓不彻底。譬如吉林省通报指出,对于部分省级干部分到新房后未腾退旧房,已要求原有住房限期腾退交回;已出售或转让的,依据旧房出售或转让的时间节点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全额收回房款。但是,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的情形,处理起来却显得有些避重就轻,通报仅指出“全部进行了清理”。 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职人员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企业兼职,或者经过批准却领取兼职报酬的,不只是违规行为,更属于违法行为。一言以蔽之,不管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只要在企业兼职过程中领取了兼职报酬,都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所取得的兼职报酬,根本上属于违法所得,虽然其与贪污受贿形式的违法所得性质不同,但既是违法所得就应予以追缴。 在一些地方的整改通报中,厅级干部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享受双重待遇,整改的结果是“都按规定进行了清理”;而清查出来的数量庞大的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整改也只是“全部进行了清理”。所谓清理,从字面上理解应该只是要求其辞去兼职职务。但是,已取得的丰厚的兼职报酬如不被追缴,在法理上就有放任违法所得之嫌。 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这已非第一次。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兼职行为进行过一次大规模清理,结果80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去年10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至目前共清理干部在企业兼职4.07万余人次。 十年间,大规模清理工作的力度不小,但违规兼职就如同韭菜一般,割了一茬又长一茬,且数量呈几倍的速度增加。这其中,既有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待厘清、理顺,政商“旋转门”过于宽松的因素,也有以“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以权谋私和声望寻租的问题。对私自违规兼职的行为来说,后者应该是重要因素。因为无论《公务员法》还是相关规定,虽然均明确规定“不得兼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却未设置罚则,于是,违规兼职就成了“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事。 所以,遏制久治不除的官员违规兼职,不能是违规者从企业一退了之,需要通过完善相关规定甚至是修法来设置罚则,对违法取得的兼职报酬或者股权等予以追缴。而于离退休官员违规兼职情形,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不妨考虑在公务员养老改革后收回或有的职业年金。总之,只有斩断违规兼职的利益图谋,无利可图的违规兼职才会绝迹。(燕农) |
关键词:干部,企业兼职,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