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危化品运输“劫持”公共安全
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大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昨天公布。调查认定,这次导致40人死、12人伤的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详细公布了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特大事故。如果后车驾驶员不是仅隔五六米时才发现前车,就不会追尾;如果后车不超载,撞击不会那么剧烈;如果前车罐体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不让甲醇泄漏,也许就不会爆燃;如果监管部门严格履责,不让问题车上路,哪怕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得力,即便发生了爆燃,结局也不会如此惨烈。遗憾的是,世上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恶果。 但是,这不等于就无反思之必要。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沉重之余更多的是震惊。比如,司机违规处置车祸,事后弃车而逃;运输公司疏管理,考试交钱即可;逃生通道关闭,消防龙头不出水;再比如,交通拥堵时,危化品车辆的安全押运员应该下车放置警示架以防追尾,但押运员居然躺在车上睡觉;全长800米的岩后隧道内没有排风设施,事故发生后,隧道内浓烟滚滚,救援人员戴着防毒面具、氧气罐都呆不了20分钟……这场爆燃事故,是不折不扣的人祸。对事故责任人的放纵就是对罪恶姑息,就是拿别人的生命不当回事。 让危险车辆违规上路,就是劫持公共安全。我们与它们疾行在同一条路上,也许一不小心就成了陪葬品。更可怕的是,我们根本就无法知道我们身边的车辆有无问题,它们所载的危化品有无安全保障。正因为如此,对危化品运输必须严格监管。问题是,我们并不缺少制度,只是制度被架空。这起事故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偶然中有必然。可以预见,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企业管理不严,即便今天不出事,也难保明天不出事。 “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即便无人监管,做事也应该有敬畏,事关生命安全的部门和企业更是如此。问题是,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如果监督不到位,再好的制度也是空文。为避免悲剧重演,难道除了对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之外,别无他法?(王石川) |
关键词:特大危化品,燃爆,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