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云南丽江永胜县期纳镇下云村村民杨某某在山里救了一只“小狗”,精心喂养,不曾想“小狗”长大后,却被认出是一头黑熊。经鉴定,该熊为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体重约达80公斤。杨某某在无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驯养野生黑熊,已涉嫌无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鉴于杨某某对熊没有伤害行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公安机关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对杨某某给予没收所饲养的野生亚洲黑熊的处罚。
在查明杨某某所饲养的“小狗”系野生黑熊,且该黑熊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当地执法部门做出没收黑熊处罚,并将黑熊移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从依法执法角度来看,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依据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驯养繁殖像黑熊这样的野生动物,确实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无证驯养已涉嫌违法。而且,从“所有权”角度看,像黑熊这样的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背景下,原本就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黑熊,最终被执法部门没收,移交相关部门,当然也是合乎逻辑的。
但是,进一步考虑到此前杨某某将黑熊误认为“小狗”,且精心喂养3年的特殊背景,执法部门如果只强调对杨某某无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实施处罚,简单地没收黑熊,无论是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权益补偿角度,显然又存在不合情理之处。基于此,当地执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对杨某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尽管杨某某无证驯养黑熊确实在程序上涉嫌违法,但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质和实际效果上看,杨某某的这种驯养行为——精心喂养黑熊3年,使黑熊体重约达80公斤,不仅没有损害野生动物,而且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再者,虽然黑熊原本确实属于国家所有,但在误将黑熊认作“小狗”的情况下,杨某某当初将“黑熊抱回家”,在物权关系上,应视为一种非故意、无恶意的占有行为。对于主观无恶意动机、客观上无伤害效果的占有行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完全不考虑杨某某在精心喂养黑熊3年过程中的实际付出,不给予杨某某相应的补偿,不仅显得不够公平,而且也未必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