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对此,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月12日《工人日报》)
从加班到“家班”,从单纯延长上班时间,到在家休息也“绝不放过你”的各种“隐性加班”,员工们仿佛怎么也摆脱不了老板、领导对个人合法休息时间和权利的“追杀”,甚至走向“过劳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根本问题还是在理念和制度上。
从理念认知上来看,传统观念总是喜欢将工作投入时间与一个人的敬业程度挂钩,向来是把那些长期频繁加班的人树为工作的楷模、劳动的标杆加以宣传,仿佛只有忘我工作、乐于加班的人才是勤奋的标志和值得推崇学习的榜样,这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导和道德束缚。在很多老板、领导眼中,更是认为只有不停加班的人才是“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好员工、好下属,才能给公司创造更多效益,给单位带来更大绩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有工作就要有休息,这是不可违背的天性。高质量的休息,才能换来高效率的工作。除了个别确实需要加班的紧急情形外,一味拼时间,无论对单位和个人,都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同样可以说,“不懂休闲,就无法体味生活的全部”。工作敬业、休闲尽情,劳逸结合,才是最美丽的人生。必须纠正的是,经常加班,绝不是什么美德,更多反而是工作安排不合理和效率低下或是能力有欠缺的表现。当然,对于更多员工来说,他们不是不想休息,更不是热爱加班,只是迫于现实的无奈。这是由于员工的薪酬、评价、晋升乃至工作机会的得失,本来就受制于单位、公司和老板与领导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
这就不得不谈到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保障问题。从现行法规制度来看,《劳动法》明文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对加班的时间、条件、程序以及计酬确实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贯彻情况却并不理想,加班及“家班”现象依然很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社会理念偏见作祟,还有那种大部分员工个体相对于单位、老板、领导的弱势地位所造成的“休在心头口难开”。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劳动时间执法检查、监督,查处非法加班问题,有效遏止乱加班现象等工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也说明工会等组织在维权功能上还有更大发挥空间,同时启示人们应当探索建立更可行、更高效也更透明的职工休息权投诉维权通道。
总之,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力避“过劳死”,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和维权救济等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