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假离婚不代表没有假协议
为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广州一男子与结婚7年的妻子“假离婚”,还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孰料妻子假戏真做,不愿复婚被起诉。海珠区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协议书有效,该男子真的“净身出户”了!该法院法官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领取结婚证就建立夫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就解除婚姻关系,即使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那也属于非法同居而非“假离婚”,这位法官关于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之说无疑是对的。但是,没有“假离婚”、不能判决复婚或者离婚登记无效,并不代表没有假协议、为办理“假离婚”签订的一方“净身出户协议”必然有效。 毕竟,《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行为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要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须意思表示真实。而为“假离婚”所签订的共同财产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协议,显失公平不说,也显然不是“净身出户”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认为离婚只是走形式、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所签。如果知道对方会假戏真做,是不可能签订这种对自己有害无益的不理智协议的。 所以说,对于“假离婚”协议关键是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能因为离婚登记有效就认为财产处分协议也有效。报道说,双方是在共同交付订金及首期房款的当月办理的离婚手续,并在当月以女方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登记离婚后不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有明显的为规避政策进行“假离婚”嫌疑,离婚协议是否意思表示真实,也是颇令人怀疑的。法院应当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严格审查。遗憾的是,该判决恰恰在这一关键点上着力不足,不但无法让人信服,也给人以不承认“假离婚”,假协议就有效的误导。 无可否认,这样做会起到让人慎签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假离婚”的效果。但这并不能成为让假离婚协议有效的理由。因为,遏制造假与不当行为的办法是让相关行为无效,乃至进行打击,而不是进行承认。像该案这样,该男子固然因为“假离婚”落得人财两空,女方不仅没有任何损失,实现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的目的,还因为“假离婚”实现了吞并共同财产的目的。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保护,无异于鼓励欺诈、诈骗。 事实上,一方以“假离婚”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并实现骗取其财产目的,就是诈骗,涉嫌刑事犯罪。即便签假协议和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骗取对方财产目的,离婚后才将错就错、假戏真做,起了占取对方财产念头后不承认协议有假,也仍然有不法侵占对方财产性质,同样涉嫌犯罪。所以,对于这种案件是马虎不得的,并不全是当事人自作自受问题。 当然,判决生效后也不是没有办法,如果“净身出户”确实不是自愿而是受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凭刑事判决或相关材料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与“假离婚”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吴元中) |
关键词:假离婚,假协议,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