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育儿假”:做好利益平衡才可兑现初衷
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6月7日《新京报》) 过去,男性只有十几天的护理假,并没有“育儿假”。这一公共假期的设定,其实是与传统的家庭内部分工以及幼儿抚育模式是相适应的。“主要由女性承担育儿责任”,原本就是由来已久的社会惯例。但时至今日,这种“惯例”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性”,甚至已经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就此而言,公共立法所倡导的“男女共同育儿”的新理念,无疑颇具修正和引路意义。 对于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而言,公共立法所应发挥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对“既有惯例”的确认和维护,而更该展现出必要的预见性、先导性和倡议性。江苏所推出的“男性育儿假”,就发挥了类似作用。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之后,无论家庭还是职场,其实都在经历着一个自我调适和重新确立“范式”的过程。在这个关键节点,以立法形式明确男性的抚育义务,并为之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可说正当其时。 当然,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立法调整,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维度。就此而言,“男性育儿假”从不是孤立的议题,其到底该如何与“保护企业利益”相平衡,又该怎样建立配套的成本分摊和损失补偿机制,这一切都要有赖于在充分的推演、博弈之后,最终达成各方都可接受的成熟方案。(然玉) |
关键词:男性育儿假,利益平衡,生育政策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