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门
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15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15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30天的“产假”。 被称为“奶爸假”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被写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在权益性假期的设计中又多了一个条目。假期设计的初衷,无论是保证男女权利的平等,还是推动落实“全面二孩”,对鼓励生育都有积极意义。因而,草案这一条文受到了网友的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引发网友的普遍担忧,怀疑能否落实、会不会沦为墙上的“画饼”。 这些质疑,击中了假期立法设计的软肋。假期看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真正买单的则是劳动用人单位,如果立法层面单纯用减损劳动用人单位的利益来释放政策的红利,这种假期最终可能徒具形式主义,很难落地。 如果过于强调休假的意义,也使得假期立法容易陷入误区。比如,谈到人口流动就倡导探亲假,谈到养老困局就提出孝亲假,说到二孩生育就想到陪护假……的确,休假是调节劳动与生活矛盾的必要方式,但是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随意出台五花八门的假期。假期设计需要统筹协调,最小限度减损劳动用人单位的利益,提高休假制度的落地率。 假期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不宜政出多门,而应该由国家层面统一假期的设计,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约束,增强节假特别是权益假期的权威性。(房清江) |
关键词:假期,立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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