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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欺诈者吃苦头,百姓舌尖才会有甜头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谢晓刚 2017-02-23 0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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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就《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的行为表现。(2月20日《经济日报》)

  每一条法规的完善都来源于现实的教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条规的完善,也需要在一次次的执法中进行补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以微博、微信为传播载体的谣言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特别是和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食品药品话题,总能触动公众的敏感神经,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尤其是部分中老年人士,一来特别在意健康问题,二来媒介素养和科学判断能力有所欠缺,在谣言面前频频中招。

  此现实情况恰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安危者依然存在。可以看到,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将虚假宣传食品安全信息也纳入了食品安全欺诈的范畴,也就意味着虚假宣传也将被视为商家欺诈行为。因此,百姓都期待着此法正式颁布后,能够对虚假宣传、违规经营、食品谣言等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如何将群众期待变为现实?法律的出台仅仅是让期待变为现实的基础,关键还得要让百姓看到实效,能够依靠此法真正痛击那些胆敢视食品安全为儿戏的不法分子。

  当然,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的事,更是包括政府、专家、消费者和媒体等在内,需要全社会共治的大事。事实也一次次证明,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政府是主导、法律的基础,但社会群治才是根本,唯有实现严密高效的社会共同治理模式才能真正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论是打击食品虚假宣传,还是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法规条文的敬畏,都离不开重典的出击。而此次将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列为食品安全欺诈,其查处力度方面明显有所加大,而且将处罚具体到企业法人或责任人,打击效果势必大大提升。唯有对那些蔑视食品安全者予以坚决的打击,让他们吃尽苦头,百姓舌尖才能真正尝到甜头。(谢晓刚)

关键词:食品安全,欺诈,查处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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