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谩骂侵权给“网怒族”敲响警钟
吴某因曾经与人发生过纠纷,被对方在当地网络论坛上发帖谩骂。气愤之下,吴某将发帖人和网站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发帖人严某构成名誉侵权,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2月27日《扬子晚报》) 随着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增。此前有媒体报道,近年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的。这次,常州市民严某在网上谩骂吴某,被判侵权并公开道歉,便是典型一例。如果说在道路上别车,是“路怒族”的话,那么,在网上谩骂,就是“网怒族”了。而现实情况表明,如今“网怒族”比“路怒族”更为普遍。 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被人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可见,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应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鉴于此,早在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严某在网上谩骂吴某,显然适用此规定。 网络平台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而已,而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这种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名誉侵权案例。2016年2月,北京市民张女士在单位微信群中,采用谩骂的方式向上司魏女士讨工资,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张女士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余元。 可见,网上谩骂侵权,给“网怒族”敲响了警钟。首先,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不当“网怒族”。同时,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他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特别是,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此外,也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权。(张西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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