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管执法从“全记录”开始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因为前些年屡屡发生的负面新闻,现在说起城管,很多人的本能联想还是暴力执法。但客观来说,随着近些年舆论监督的发力,监管部门的改进,城管的负面新闻已经相对少了很多,执法的规范程度有了普遍提高。城管执法过程全记录应该算是一种成功经验,之前已有不少地方在试点,现在全面推行也在情理之中。 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光是保障小商小贩或者民众的利益,也是保护城管权益的需要。在网上搜索就能发现,之前也有过多起城管通过记录仪自证清白的案例。城管执法过程中很难避免纠纷、拉扯,记录仪是定纷止争、避免各说各话的最好工具。 但结合之前的各种案例来看,记录仪能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作用,还取决于有没有客观公正的配套制度。现实中可能上演的剧情是,一旦执法有了冲突、出现了不利于城管的场面,仪器就出现“故障”了,或者是没有录到该录的画面。对于类似“故障”,应该如何区分责任,需要更明确的制度规定。 必须要认识到,这些年城管执法的逐步规范,最有效的力量来自于外在的监督,而全记录等技术手段,充其量是辅助手段。要让全记录发挥最大的监督倒逼作用,很关键的一点仍是要和鼓励监督相配合。虽然“通知”强调要定期对执法的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检查,但这种上级抽查很难做到全覆盖,既然全记录已经成为通行制度,那就应鼓励摊贩或民众的外在监督。比如,对于执法不佩戴执法仪器,或者使用仪器不规范的,要鼓励民众举报,并公开相应的处罚措施。 很多领域的经验证明,没有明确问责配套,初衷良好的制度往往容易被架空。要实现执法全记录,要配备相应的摄录像器材,本就意味着一笔额外费用需要纳税人买单,必须要尽可能保证物有所值。至少从目前的“通知”来看,对于全记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尚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这可能会为今后的“选择性全记录”留下隐患。建议相关部门结合此前各地的试点情况,拿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全记录能真正实现保障执法公正。(敬一山) |
关键词:城管执法,全记录,制度设计 |